四川省2019年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19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执法落实年”要求,全面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全年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4787件,罚款3053.5万元,严厉打击了违法违规行为。
为强化社会监督,发挥警示作用,现将选取的10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广大群众若发现涉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请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映或拔打“12320”卫生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案例1:某现制现售水供水单位更换水处理材料后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案
2019年4月,成都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某小区某公司安装的现制现售水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实,该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21日和3月18日更换了该现制现售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后,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成都市卫生健康委依法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现在很多小区都有现制现售水,也就是小区的“直饮水站”。《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现制现售水经营者应当加强水质处理设备的日常管理,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卫生防护与安全防范措施符合要求,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按规定开展日常性水质检测。水质处理设备投入使用前和更换水处理材料后应当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同时,应公示制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水质检测报告和水质处理材料更换记录等信息。在此提醒广大民众,购买现制现售水时应关注公示信息。
案例2:某酒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案
2019年3月,眉山市仁寿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酒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实,该酒店存在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靳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眉山市仁寿县卫生健康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该酒店警告、罚款1.73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特此提醒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开办公共场所时,应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同时建议消费者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进行消费。
案例3:某游泳池水卫生指标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案
2019年8月,省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遂宁市船山区某游泳池开展双随机抽查,对游泳池水进行了卫生指标抽检。经查实,该游泳池水游离性余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等指标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要求,并且无自抽地下水水质合格的卫生检测报告。省卫生健康委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根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游泳场(馆)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测,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消费者到游泳场(馆)游泳时,可在该游泳场(馆)公示栏查看检测结果。
案例4:某学校二次供水设施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案
2019年4月,广元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某学校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实,该学校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二次供水。广元市卫生健康委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该学校警告、罚款1.28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因此,学校开展二次供水,也要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同时,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应当定期将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及水质检测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监督指导。
案例5:某自来水有限公司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2019年4月,甘孜州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某自来水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出厂水及管网末梢水进行采样检测。经查实,该公司存在水质消毒设施未正常运转,未按规定制定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出厂水及管网末梢水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甘孜州卫生健康委依法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根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定期对供水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保证正常运转。各供水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案例6:某门诊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接患者投诉举报,对某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实,该门诊部存在使用非医师杨某为患者进行体外碎石、未按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患者病历资料等违法行为。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健康局依法给予该门诊部警告,罚款4万元,并吊销相关诊疗科目的行政处罚。由于杨某非医师行医并造成严重后果,该局依法将杨某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小提示: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应提高自律意识,从根本上杜绝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现象。同时,病历是对医疗活动的记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规范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案例7: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案
2019年4月,成都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夜间错时执法”时发现,该门诊部为2名顾客实施了“PRP修复项目”。经查实,该门诊部存在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PRP修复项目”应用于临床;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成都市卫生健康委依法给予该门诊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500元、罚款9.69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现在越来越多的爱美人士选择做医疗美容,但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对选择的新技术也要多咨询了解。
案例8:冷某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案
资阳市乐至县卫生健康局接群众举报,对某药房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实,冷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在非医疗机构(“某药店”)为刘某某、陶某某等6人实施取环、安环等计划生育手术。资阳市乐至县卫生健康局依法给予冷某警告、没收药品器械,并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取环、安环等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在合法的机构由取得资质的人员进行,在此提醒广大民众,看病就医要去正规医疗机构,切莫贪便宜图方便。
案例9:庞某非医师行医案
2019年3月,遂宁市射洪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村卫生室进行检查,经查实,庞某未取得《乡村医师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法行医。遂宁市射洪县卫生健康局依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对庞某做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非法行医人员由于没有医学专业知识,有可能延误疾病的治疗,造成严重后果。希望广大民众提高对非法行医危害性的认识,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及时举报。
案例10:某医院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案
2019年6月,省、德阳市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法人员联合对德阳市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院涉嫌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经德阳市查实,该医院存在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的行为。德阳市卫生健康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给予该院罚款18.8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同时,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等。在此提醒用人单位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劳动者发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及时维权。